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解读
作者:侯元琨发布时间:12/15/2011 4:22:04 AM
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解读
编者按:为加快实施创新型国家发展战略,2006年全国科技大会召开后,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60条配套政策,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是其中含金量最高、影响力最大的政策之一。用好用足这一政策,对切实增强我市的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经济增长向科技支撑、创新驱动转变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市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加强对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宣传,进一步营造鼓励自主创新的良好环境和政策氛围,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研究开发费用的投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特编辑本期政策解读。
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出台的背景
为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我国政府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就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这一政策10多年间不断完善。2006年国务院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若干配套政策》,提出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为该意见的实施进一步提供了依据。2008年1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办法》),为各地税务机关、企业全面贯彻落实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提供了统一、全面的操作程序。虽然篇幅简短,只有20个条文,但对研究开发费用的扣除主体、范围、程序等纳税人关心的基本问题都予以明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一经颁布就被誉为是一项“普惠制”的税收新政。因为这一政策对享受政策的主体、对享受优惠的项目范围等都做了“松绑”,以前的一些限制条件(比如必须是研发费用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企业才能享受优惠、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当年不足抵扣部分不得往后结转抵扣)被取消,企业受益面更广(只要是有研发业务并且财务制度健全的企业都可以享受),得到的优惠更多(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当年不足抵扣部分可在今后5年内结转抵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规定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三、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适用对象和范围
(一)适用对象
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二)研究开发活动的界定
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以下研究开发活动不属于加计扣除政策的范围:
1.企业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或已经产业化的产品;
2.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而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配方调整;
3.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
4.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
5.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活动等。
(三)研发费用的支出范围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需注意的是,企业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在境内外发生的一些知识产权维护费、诉讼费、代理费、“打假”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不在上述研发费用之列,只能作为一般管理费用,不能享受加计扣除的所得税优惠。
另外,研发项目发生的下列支出不得计加扣除:
1.企业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在职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企业支付给研发机构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以及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
2.企业研发部门发生的非专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折旧费或租赁费。房屋、建筑物以及其他固定资产折旧费或租赁费。非专用于研发活动无形资产的摊销费;
3.研发活动的试制品或研发产品直接对外销售,或作为企业对外销售产品组成部分的,其试研发制品或产品成本中的材料、燃料及动力等费用;
4.委托个人开发的研发项目所支付的费用;
5.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会议费、研发人员或研发项目所发生的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6.由国家财政拨款并纳入不征税范畴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资产的折旧、摊销额等支出。
四、研发费用的归集与核算
企业想获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抵扣政策,必须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设置“研发支出”等账户对研发费用进行正确的归集和分配。
(一)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二)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三)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四)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五)企业研究开发费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
五、委托、合作、集中研发方式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一) 委托研发
1.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符合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2.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的项目成果一般应为委托方拥有,且与企业的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3.关于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计加扣除的口径如何计算,具体确定应按照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意的扣除比例计算。
(二) 合作研发
1.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符合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2.合作方共同拥有合作研发成果的项目,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承担相应合理的研发费用。合作各方应将费用分摊方法、分享的收益比例,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分别报送各自主管税务机关。
(三)集中开发
1.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而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2.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应当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
4.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
5、税企双方对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费的分摊方法和金额有争议的, 如企业集团成员公司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省税务机关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如企业集团成员公司设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由相关主管税务机关报省机关专呈国家税务总局研究解决,税企双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最终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
六、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申报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一)申请加计扣除不需要税务鉴证
加计扣除实行事后备案管理的税收优惠。事后备案是指纳税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自行计算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附报相关资料,由税务机关进行审核确定。也就是说,申请加计扣除不需要税务鉴证。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这种加计扣除属于一种自主申报式的扣除。《办法》没有设定任何不合理的行政许可或审批,既不要求企业从事的研发活动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去“立项”,也不要求研发费用事先通过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的审计、审核或鉴证。
(二)主管税务局是市国税局,纳税人应提供如下资料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报《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备案表》、《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一式三份),并附送下列资料(一式一份,综合窗口一份):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7.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 主管税务局是市地税局,纳税人应提供如下资料
企业应于年度申报前进行备案,并提供如下资料:
1.主表《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申报表》3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5.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6.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7.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8.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相关资料;
9.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时提供)。